(原标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9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24年 9月 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 9月 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发布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27日 14点 00分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 33399号 1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8,664,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319%。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187,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31%。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217,746,512股,占 99.5802%; 2.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同意 21,865,626股,占 98.5487%; 3.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 217,775,112股,占 99.5933%; 4. 《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217,534,212股,占 99.483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