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556 证券简称:高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转债代码:118014 转债简称:高测转债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8元(含税)
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2024/10/10 | 2024/10/11 | 2024/10/11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9月 18日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8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 2024年 6月 30日,公司总股本 546,743,91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07,762,688.84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 | --- | --- |
| 2024/10/10 | 2024/10/11 | 2024/10/11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张顼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8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4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42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42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87903188转 7013
电子信箱:zq@gaoce.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