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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柏特: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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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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