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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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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旨在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并对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及时反馈。若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予配合。股东大会提案需符合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内容需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并提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提案,否则视为新提案,不在本次会议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投票。出席股东应对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的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情况并由相关人员签名。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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