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东航物流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2024年 8月 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登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2024年 9月 9日,公司收到持有 40.5%股份的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2024年 9月 10日,公司登载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24年 9月 20日 14:0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通知公告的会议地点以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如期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郭丽君先生主持。
截至 2024年 9月 20日 15:00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8人,持股数共计 1,191,396,586股,占公司股东持股总数的 75.0460%。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累积投票议案:议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选举张渊和王忠华为非独立董事。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邵祖敏为股东代表监事。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张渊、王忠华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邵祖敏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通商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