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8月20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8月2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5,144,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57%。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736,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监事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