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年 8月 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年 8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 9月 10日,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9日收到单独持有 59.80%股份的股东张伟明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 9月 11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20日下午 14点 30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 301号盛剑大厦如期举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6,19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19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