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4年 8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8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弄 1号晶科中心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62,093,900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58.765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4,547,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832%。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