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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电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9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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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9月))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 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第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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