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华海药业 股票代码:600521 公告编号:临 2024-101号
债券简称:华海转债 债券代码:110076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61号文核准,公司已公开发行 1,842.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4,2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089.5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82,170.4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 11月 6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截至 2024年 7月 31日,公司以前年度累计已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金额 170,863.32万元,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0万元,尚需支付募集资金金额 2,792.57万元,实际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11,131.27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原因、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 8月 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会议同意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结项,同时本次可转债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为 11,131.27万元,公司将 4,466.60万元用于“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DC产业化技改项目”,剩余 6,664.67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 8月 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基于公司节余募集资金投资新建项目的情况,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海生物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工行临海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单位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拟存放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 --- | --- | --- | --- | --- | --- | | 1 | 工行临海支行 | 华海生物 | 1207021129200347435 | 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DC产业化技改项目 | 4,466.6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DC产业化技改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军、潘洵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达到“浙江华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ADC产业化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甲方、丁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