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