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旨在贯彻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虽不足50%但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直接持有股份不足控股股东要求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若存在占用资金或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在资金归还或担保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应当提供深交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应当予以解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作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牟取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范。具有特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公司存在特定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监管指引》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规范,相关制度应当至少包含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深交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本规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若本规范与本规范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