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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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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
  •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
  • 第七条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增补新委员。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八条 主要职责包括提出董事会规模和构成建议、研究选择标准和程序、搜寻合格人选等。
  • 第九条 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
  • 第十条 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 第十二条 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十三条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 第十四条 选任程序包括需求分析、搜寻人选、资格审查等。

  •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五条 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提前三天通知。
  •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可在特定情况下召开。
  • 第十七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 第十八条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第十九条 可邀请相关人员及专家列席会议。
  • 第二十条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 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议案遵循相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并记录。
  •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 第六章 回避制度

  • 第二十五条 利害关系的委员应披露相关信息。
  • 第二十六条 利害关系的委员可自行回避表决。
  • 第二十七条 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
  •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 第七章 工作评估

  • 第二十九条 委员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 第三十条 委员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委员可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 第三十二条 委员对了解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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