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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 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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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各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以网络或其它方式召开的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指定的相应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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