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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08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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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08修订))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9072639R。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年 12月 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77,200股,于 2018年 1月 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0号楼 14层(15)1401,邮政编码:1001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30,065,904元人民币。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文明合法经营、恪守社会责任、尊重个人发展、赢取顾客满意的专业化的手机服务方案提供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日用电器修理;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旧货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八条 公司由 6位发起人发起设立,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3,600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0,065,904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监督,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交易类型为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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