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按照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评估、财务管理。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由财务部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总经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及投资环境编报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由公司法务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签署。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项目经营期满、依法实施破产、发生不可抗拒力等。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投资项目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自身经营资金不足等。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被投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对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长及相应经营管理人员。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