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8修订))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600万股,并于2015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Western Region Gold Co.,Ltd.。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501号,邮政编码为830000。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917,681,436元人民币。 -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8年。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章程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性文件。 -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 第十三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黄金、锰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实现公司规模经营,为股东和投资者创造最大收益。 -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金属材料制造等。
第三章 股 份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七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份的金额相等。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22,853,531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权利。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职权。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
第八章 党委 - 第一百六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等。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形式包括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等。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三家报纸中的至少一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方式。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原因解散。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二百一十条 释义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等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