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并就此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8月26日下午2点在公司316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本所认为,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