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00万股,并于2021年1月28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围绕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根本任务,开发和生产先进的产品,积极拓宽国内外市场,努力把企业办成发展速度快、效益好、素质高的一流先进企业,为国家增加税收,为企业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和公司员工谋取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进出口业务、纺织机械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纺织器材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新昌泰坦纺织机械总厂职工集体资金管理协会持股104,771,600.41股,占注册资本比例97.59% - 新昌县二轻资产经营公司持股2,085,700.00股,占注册资本比例1.94% - 新昌县轻工机械厂持股300,000.00股,占注册资本比例0.28% - 赵略持股100,000.00股,占注册资本比例0.09% - 梁行先持股100,000.00股,占注册资本比例0.09%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600.5159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以专人送出; - 以传真、邮件方式送出; - 以公告方式进行;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十四条 释义 -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