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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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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各批股票期权生效时点前一财务年度需满足特定的业绩条件。对于第三个行权期,具体条件包括: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同期75分位值;以及生效时点前一财务年度公司EVA达成集团下达的目标。根据审议结果,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全部成就,其中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一项未达到计划考核目标。因此,公司决定对于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相关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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