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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东制药: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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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安平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由于振东制药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导致振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安平合计拥有振东制药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被动增至30%以上,但其持股数量并未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此外,意见书还确认了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且收购人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收购事项相关提示性公告的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振东制药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买卖公司股票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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