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利润分配流程,保护中小股东及投资者权益。利润分配遵循以下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东股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若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经营或增加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利润分配政策强调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可采取现金、股权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现金分红需满足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条件,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10%。在特定情况下,如现金不足、重大投资项目受阻、高资产负债率或审计报告非标,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和时间间隔根据公司成长阶段和未来资金需求设定。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确保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便于投资者决策。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擅自变更分配总额。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时,需提交经半数以上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说明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公司应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发挥作用、中小股东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需在相关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和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金额达到或超过当期净利润100%且超过期末未分配利润50%时,需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和未来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此外,公司需根据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特别是在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过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政策不得违反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且需经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时,需在相关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和规划。公司重视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充分披露利润分配信息,便于投资者决策。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擅自变更分配总额。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时,需提交经半数以上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说明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公司应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发挥作用、中小股东权益是否得到维护等。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需在相关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和规划。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金额达到或超过当期净利润100%且超过期末未分配利润50%时,需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和未来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此外,公司需根据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情况披露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特别是在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过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的情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