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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140 号
致: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该等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1月5日15:00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日丽路18
号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谭新乔
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5日
间为2026年11月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14人,代表股份242,693,723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8.628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同意 表决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结果
总表决情况 230,722,804 95.0675%
选举谭新乔先生
事会非独立董事 股东的表决 100,091,476 89.3176%
情况
总表决情况 231,031,996 95.1949%
选举刘干江先生
事会非独立董事 股东的表决 100,400,668 89.5935%
情况
总表决情况 231,031,298 95.1946%
选举陆怡皓先生
事会非独立董事 股东的表决 100,399,970 89.5929%
情况
总表决情况 231,021,299 95.1905%
选举龙绍飞先生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00,389,971 89.5840%
事会非独立董事
情况
总表决情况 231,025,176 95.1921%
选举赵怀球先生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00,393,848 89.5875%
事会非独立董事
情况
总表决情况 231,072,322 95.2115%
选举王付国先生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00,440,994 89.6295%
事会独立董事
情况
选举邓建华女士
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00,440,571 89.6291%
情况
总表决情况 231,069,611 95.2104%
选举黄华文先生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决 100,438,283 89.6271%
事会独立董事
情况
(二)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股数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股数
编码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结果
(股) (股) (股)
)
《关于增加 总表决情 241,560,82 99.5332 0.1298 0.3370
其中,中小
预计额度的 110,929,49 98.9890 0.2811 0.7299
股东的表 315,000 817,900 0
议案》 决情况
总表决情 241,523,22 99.5177 0.1436 0.3387
《关于增加 348,400 822,100 0
况 3 % % %
保额度预计 其中,中小
股东的表 348,400 822,100 0
的议案》 5 % %
%
决情况
《关于公司
总表决情 239,175,20 98.5876 2,613,7 1.0774 0.3350 91,9
<2026 年限制 812,800
况 8 % 21 % % 94
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其中,中小
及其摘要的 股东的表 812,800
议案》 决情况
《关于公司 总表决情 239,227,30 98.6091 2,562,1 1.0561 0.3348 91,9
<2026 年限制 况 8 % 21 % % 94
性股票激励
其中,中小
计划实施考 108,595,98 96.9863 2,562,1 2.2882 0.7255 91,9
股东的表 812,300
核管理办法> 0 % 21 % % 94
决情况
的议案》
《关于提请 总表决情 239,213,10 98.6032 2,574,0 1.0610 0.3358 91,9
股东会授权 况 8 % 21 % % 94
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 108,581,78 96.9736 2,574,0 2.2988 0.7275 91,9
股东的表 814,600
关事宜的议 0 % 21 % % 94
决情况
案》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5项至第7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
需回避表决,贵公司在计算表决第5项至第7项议案结果时已剔除该等关联股东的表决票
共计91,994股。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谭程凯
宋炫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