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662 号
致: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11 月 5 日 14 点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 21 城企业公园 D
区 68 号楼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嘉泽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六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本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0 日召开四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10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1 月 5 日 14 点 30 分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 21 城企业公园 D 区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8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3,122,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53%,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6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8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9,859,30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4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86 人,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3,122,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5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董事、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核心人员跟投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
出资权暨关联交易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及关联交易,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上
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元荣泰投资管理
(宁夏)有限公司、陈波;赵继伟、杨宁、巨新团、杨洁等本次跟投计划相关参
与人员(如持有公司股票)均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7,881,3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80%;反对3,778,11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1%;弃权1,462,802股,占出席会议
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881,3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80%;反对3,778,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1%;弃权1,462,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9%。
表决结果: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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