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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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大成证字[2026]第 192 号
致: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创远信科的委托,担任创远信科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格
式准则 56 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创远信科
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本次交易已通过北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特就相关
变更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内容有不一致
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有关内容进行的补
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作
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创远信科申请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创远信科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大成、本所律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师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
公司、创远信科、上
指 海创远仪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远信息技术
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出具的《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 年 6 月 4 日出具的《北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指
二》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北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指
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北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指
四》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为本次交易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北京
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创远电子等 14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微宇天导 100.00%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股权,并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
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上海创
标的公司、微宇天导 指
远天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微宇天导 100.00%股权
创远电子 指 上海创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元测信息 指 元测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
中汇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源 指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创远电子等 14 名交易对手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注册管理办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指
法》 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格式准则 56 号》 指
第 5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
《公司章程》 指
括其后不时修订的文本
中汇出具的《上海微宇天导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审计报告》 指
报告》(中汇会审[2026]13163 号)
报告期 指 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1-3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事项期间 指
出具日期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上市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尚在有效期内。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1 本次交
易方案概述”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 标
的资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2 交
易对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3 交
易对价”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1.2.3 交易对价”部分
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4 交
易对价支付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5 发
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6 发
行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7 发
行对象及认购方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
部分“1.2.8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
部分“1.2.9 发行数量”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正文“1.2.10 锁
定期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正文“1.2.11 过
渡期损益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正文“1.2.12 滚
存未分配利润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2.1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1.2.1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正文“1.2.14 减
值测试补偿”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正文“1.2.15 超
额业绩奖励”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3 募集配
套资金安排”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元测信息的财务数据以及交易作
价情况,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选取指标
标的公司 元测信息 交易作价 上市公司 指标占比
期间 项目 (d)=max
(a) (b) (c) (e) (d)/(e)
((a+b),c)
月 资产净额 39,413.88 200.00 88,630.00 88,630.00 76,748.66 115.48%
/2026.03.31 营业收入 4,127.77 - - 4,127.77 4,336.05 95.20%
资产总额 51,711.25 200.00 88,630.00 88,630.00 137,040.36 64.67%
资产净额 37,742.79 200.00 88,630.00 88,630.00 77,482.29 114.39%
/2025.12.31
营业收入 22,526.27 20.46 - 22,546.73 20,446.41 110.27%
资产总额 41,737.92 200.00 88,630.00 88,630.00 131,874.59 67.21%
资产净额 28,046.07 200.00 88,630.00 88,630.00 77,371.95 114.55%
/2024.12.31
营业收入 21,156.69 5.60 - 21,162.29 23,269.41 90.94%
注 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
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
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
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注 2:上市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相关数据,标的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均已经审计;上市公司 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元测信息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1-3 月相关数据均未经审计。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交易标的资产总额、资产
净额及营业收入均达到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50%以上,且营业收入和
资产净额均超过 5,000 万元,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通过北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4.2 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1.4.3 本
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1.1
基本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创远信科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北京天星江山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
划
合计 66,208,382 46.3513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1.3 主
要历史沿革”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2 交易
对方的主体资格”、《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2.2 交易对方的主
体资格”、《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第二部分“2.2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2.3 募集配
套资金交易对方”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均
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通过北交所审核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程序,该
等授权及批准合法、有效。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四、本次交易
涉及的相关协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1 标的公
司的基本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2 标的公
司的历史沿革”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3.1
主营业务”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3.2
资质证书”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1
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2
不动产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5.4.3
租赁不动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5.4.4 商标权”、《补
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5.4.4 商标权”、《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5.4.4 商标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5.4.5 专利权”、《补
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5.4.5 专利权”、《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5.4.5 专利权”、《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第二部分“5.4.5 专
利权”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5.4.6 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法律意见书》正文“5.4.7 著作权”部分
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1) 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银
行授信合同以及借款合同未发生变化。
(2) 担保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正在履
行的担保合同。
(3) 业务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5.5.1 (3)业务合同”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正文“5.5.2 重
大侵权之债”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
“5.5.3 其他应收、应付款”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
“5.6.2 主要税种及税率”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法律意见书》正文“5.6.2 税
收优惠”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
“5.6.3 依法纳税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5.7.1 安
全生产合规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文“5.7.2 环
境保护合规性”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根据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zxgk.court.gov.cn/zhzxgk/)上查询并经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
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
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根据《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湖南省公
共信用合法合规证明报告》、微宇天导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微宇天导及其子公
司不存在已经了结、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六、本次交易
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人员安置”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七、本次交易
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八、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创远信科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如下主要信息披露义务:
(1) 2026 年 8 月 28 日 , 创 远 信 科 通 过 北 交 所 指 定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bse.cn/)公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四次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关于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落
实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公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四次修订稿)》、《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摘要(四次修订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
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的专项说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四次修订稿)》、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
组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函的回复》、《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
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
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
组委员会审议意见的回复之核查意见》《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落实北
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之核查意见》。
(2) 2026 年 9 月 9 日,创远信科通过北交所指定披露平台(https://www.bse.cn/)
公告《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
会审核通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32)。
(3) 2026 年 9 月 11 日 , 创 远 信 科 通 过 北 交 所 指 定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bse.cn/)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6-134)。
(4) 2026 年 10 月 9 日 , 创 远 信 科 通 过 北 交 所 指 定 披 露 平 台
(https://www.bse.cn/)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6-13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远信科已履行了现阶
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 本次
交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
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2 本次
交易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3 本次交
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
二部分“9.3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
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4 本次
交易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
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9.5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部分所披
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6 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部分所披露
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7 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第二部分“9.7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8 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
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9 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
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二部分
“9.10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
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1 本
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2 本
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
未发生变化。
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3 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4 本
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5 本
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6 本
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7 本
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9.18 本
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参与本次
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本次交
易相关方买卖股票行为的自查情况”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
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均具备参与本次交
易的主体资格。
(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通过北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四) 本次交易涉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协议将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五)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不涉及人员安置。
(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
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
(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为规范关联交易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
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八)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为避免同业竞争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切实履行有效承诺的情况下,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未来新增同业竞争情形,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股东的利益。
(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远信科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后续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就本次交易为创远信科提供相关
证券服务的主体资格。
(本页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创远信科(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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