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2 证券简称:ST 三木 公告编号:2026-127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未生效,公司是否需实际承担前述连带清偿责任及具体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集团”或“公司”)于近日收到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江法院”)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作
出的(2026)闽 0103 民初 845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福州
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轻工”)、
陈健、廖星华之间的信用证纠纷一案,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8 日、2026 年 9 月
(公告编号:2026-89)、《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
垫款本息等,并请求判令公司对福州轻工上述债务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 2,2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等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案号为(2026)闽 0103 民初 8453 号,涉案金额暂计约 2,113.44 万元。浦发银
行福州分行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福州轻工
名下银行存款。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根据台江法院作出的(2026)闽 0103 民初 8453 号《民事判决书》,台江
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福州轻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支付信用
证垫款 21,102,295.59 元及利息(利息截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为 42,204.59 元,此
后的利息以垫款本金 21,102,295.5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5%自 2026 年 9 月
(二)福州轻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偿付律师
费 8,000 元;
(三)浦发银行福州分行有权就福州轻工在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处开设的保
证金账户(账号:4301***3165)中的保证金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
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三木集团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陈健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廖星华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浦发银行福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7,472 元,减半收取计 73,736 元,由福州轻工、三木集团、
陈健、廖星华负担。
如不服法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江法院递交上诉
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8,778.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76%。
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上诉期内、尚未生效,且公司依法享有上诉权
利,最终判决结果及公司是否需实际承担前述连带清偿责任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并将依法参与后续诉讼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包括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
审审理结果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闽 0103 民初 8453
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