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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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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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太律非字第 193 号
致: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特精机”)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或“本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
“《监管指南》”)《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变动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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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审
阅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
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无锡贝斯特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
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需要审阅的其他文件。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
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
供的 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
真实的。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而作出合理判断。
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所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的简称一致。
申请材料一起申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不涉及关联
董事表决。
《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
查意见》,认为:
(1)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 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
公司利益情形;
(5)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
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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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6年9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无锡贝斯特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认为本次列入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将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
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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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以2026年10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交易日,为自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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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变动规则》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
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总人数由228人调整为22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386万股调
整为378万股,授予价格由原10.55元/股调整为10.52元/股。董事会认为本次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6年10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0.52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6名激励对象授予37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办法》、《自律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草
案)》的规定;
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规则》《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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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签字盖章页仅用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单世文 乔羽 律师
丁薇 律师
二〇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