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灵股份: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1-03 0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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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4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灵股份”)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
关于对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严荣飞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3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尚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严荣飞:
  经查,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股份)关联方镇江尚昆商务
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昆商务)于2026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3日通过有偿拆
借资金方式占用通灵股份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8号》)第四条、
第五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同时通灵股份就上述情况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
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严
荣飞作为通灵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财务总监,尚昆商务的实际控制人、法
定代表人、董事,主导资金拆借行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监管指引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通灵股份、尚昆商务、严荣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
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对函件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将认
真总结、吸取教训,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
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
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
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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