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1-03 0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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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6-077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1 号)(以下简
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安、段静: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控股或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披
露《关于收购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经查,你公司将带修订痕
迹文本对外披露,影响信息披露质量和严肃性,反映出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存
在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
一款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建安、董秘段静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建安、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信息披露内控管理、
规范工作流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
结、深刻吸取教训,扎实推进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以此
为戒,细化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压实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责任,组织相关人员
全面、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合规意识与实
践能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
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收到的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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