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6-032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孙清焕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暨拟继续增持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孙清
焕先生,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自 2026
年 7 月 9 日起的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至 15,000 万元(均含本数)。
截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孙清焕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4,483,79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9759%,累计增持
金额人民币 149,982,669.81 元(含交易费用等费用),本次增持计划提前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孙清焕先生发来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
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孙清焕先生持股情况如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64,876,89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38.0602%,孙清焕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项邦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股票 593,925,79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0.0175%。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 1%和 5%整数倍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6-024)。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计划暨拟继续增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2026
年 5 月 27 日至 2026 年 7 月 7 日期间,孙清焕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股份 13,12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44%,增持总金额为 149,983,828.00 元
(不含手续费)。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孙清焕先生该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实施完
成后孙清焕先生新增增持计划,计划自 2026 年 7 月 9 日起的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
元至 15,000 万元(均含本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景的信心而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
例,孙清焕先生将基于对木林森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木林森股票价格波动
与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
票买卖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
易、敏感期交易及短线交易等行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木林
森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股份所需的资金未能筹
措到位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者无法完成实施的风险。如在增持计划实施
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孙清焕先生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孙清焕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孙清
焕先生于2026年10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增持公司股份14,483,7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9759%,增持金额累计约人民币
上述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增持前 增持后
增持数量 增持数量占总股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本比例(%)
(股) 比例 (股) 例
孙清焕 控股股东 564,876,893 38.0602% 14,483,797 0.9759% 579,360,690 39.0361%
控股股东一致
孙项邦 29,048,900 1.9573% 0 0 29,048,900 1.9573%
行动人
合计 593,925,793 40.0175% 14,483,797 0.9759% 608,409,590 40.9934%
四、本次增持法律审核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在本次增持股份时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
的条件;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必
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备查文件
孙清焕先生《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