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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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6-03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 年 10 月 30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
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
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绍兴市
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
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
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
度人民币 154.66 亿元,其中一般授信额度 120.36 亿元、专项授信额度 31.3 亿元、
(次)低风险授信额度 3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创新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0 亿元;给予浙江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最
高综合授信额度 10 亿元;给予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
亿元;给予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5 亿元;给予上海永
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3.3 亿元;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
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78 亿元;给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或等值 2 亿元港币,孰低);给予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
额度 22 亿元;给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2 亿元。
  (二)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
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0 亿
元,任一时点集团合计用信敞口余额不超过 40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
中: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0 亿元;给予杭州逸宸化纤
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0.3 亿元;给予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
额度 8 亿元;给予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7 亿元。
  (三)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
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
民币 169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最高
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75 亿元;给予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
信额度人民币 20 亿元;给予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4
亿元;给予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5 亿元;给予太平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0.63 亿港元(或等值货币);给予太平金
和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 亿元。
  (四)与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
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
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99 亿元,其中本次 18 户受信人最高综合授信
额度 95.2 亿元,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
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8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
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3 亿元;给予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
合授信额度 12.7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 亿元;
给予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9 亿元;给予绍兴兰亭文化
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0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
资开发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2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
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 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3 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
度 5.7 亿元;给予浙江纺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0.2 亿元;
给予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 亿元;给予绍兴金柯桥鉴湖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力恒新材料有限
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0.3 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天天养殖有限公司最高综合
授信额度 0.5 亿元。
  (五)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00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其一
般授信额度 160 亿元;给予其专项授信额度 40 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2.57%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
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永
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
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香港)有限
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二)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共持有本公司 5.88%股份,并联合向
本公司委派董事郑新刚,属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杭州
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恒逸集团
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恒逸化工贸
易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3.36%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董事应宇
翔,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和太平金和投资有
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四)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浙商银行 1.43%和 2.14%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3.57%,根据《银行保险
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绍兴市柯桥
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
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
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
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
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纺都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鉴湖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力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天天养殖有限公司
均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中国轻纺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
联方。
 (五)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
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属于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
径下的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
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
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以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方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等,上述
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恒逸集团及其关联企
业、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及其关
联企业和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资
本净额 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
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中纳入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累计授信额度均未超过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
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
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
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
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
兴钏、郑新刚、应宇翔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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