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昌科技: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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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418       证券简称: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7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
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
  (二)2026 年 9 月 23 日至 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
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披露
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10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
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其无权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本激励计划
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万股调整为 193.6 万股,授予预留股票 40 万股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
见:
  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
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予以审
议;本次调整的内容、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
量和授予价格、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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