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审计基
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通过系统的、规范的
方法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
立健全,有效控制成本,规避经营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履
行内部审计职能,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接受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审
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备一
定数量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设立专职或兼职
的风险防控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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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规范,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存在内部审计人员
直接参与财务以及其他经营经济活动的,须回避所进行的内审工
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
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做到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以身作则,
公开公正,严谨求实,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
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
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目标或
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
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
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定期汇报
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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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需要进行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或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
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四)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
和有关规章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
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同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六)负责按照规定建立并管理内部审计档案。
(七)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
部门如下权限:
(一)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为内部审计部门配备足够
的审计专业人员,以满足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审计需要有
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
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二)本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
对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预算或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有关文件资料
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
料。
(四)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计划、合
同协议、各类经济档案、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资料,财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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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查询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查询。
(五)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
可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包含但不限于
下列方式取得证明材料,如:调取记录、回访、拍照、复印、拷
贝、笔录、录音、录像、书面说明。
(六)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
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及
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
(八)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规行为的建议
意见。
(九)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财务异常的参股公司实施专项审
计或提议外部机构对其审计。
(十)有权直接与被审单位管理层或其他部门交换审计意见。
(十一)对严格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法规和公司制度
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合法经
济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移交公司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凡属于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内的,被审计单位有责
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
有资料,不得隐匿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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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通
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共性案例以及其他审计管理建
议,通过通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但应当依法依规保守被审
计单位和部门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依法行使职权,被审
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管理工
作重心,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内部审计部门应
按照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开展内部审计业务:
(一)经营管理审计:对公司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
况,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财务计划、预算
执行、决算情况;金融资产、运营资产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
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二)经营绩效审计:对公司被审计单位经营指标完成和经济
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项目审计: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招投标、
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审计,
以及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的跟踪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
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为采购业务、资
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对外担
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五)合同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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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合同的签订、履行全过程
进行检查和评价。
(六)专项审计:根据公司管理层(如董事会、党委会)的安排,
对公司内部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审计活动。
(七)专项调查:对公司经管管理中的重大特定事项进行专项
审计调查,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八)后续审计: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
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进行的审计。
(九)为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向公司及下属
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
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内部审计部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
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
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内部审计部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
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程序:公司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时,
其工作程序包括编制计划、制定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
计、编写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监督、归档等。具体如下:
(一)编制计划。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拟定审
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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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方案。根据审计计划组成审计工作小组(其成员不得
少于两人),确定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时间、
审计方式、审计步骤等,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通知被审计
单位或部门(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或根据需要
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准备有关资料,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
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
施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要做好审计记录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形成规范完整的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
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
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
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审计
工作实际调整审计方案,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编写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
以及相关资料编写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
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如有
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
见,逾期不提交者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单
位(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根据相关报送程序经公司经
理层审阅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意见)和整改建议。
(六)后续审计监督。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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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
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后报公司经理层。
(七)归档。审计完毕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各类资
料,包括审计前期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所积
累的资料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和归档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和反映内部
审计业务活动的取证材料,包括签报、批件、定稿、复印件、审
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原始凭证,均应收集齐全,立
卷归档,具体立卷归档的范围是:
(一)年初审计计划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等。
(二)上级领导对审计项目的批示、指示。
(三)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报告及其附件等。
(五)审计证据,审计调查材料,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
(七)被审计单位(部门)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文件材料立
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归为一卷,跨年度的审计
事项存放于审计结束的年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一般情况下,审计档案
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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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
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机构。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作为公司考核、任
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依据。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屡查屡犯的问
题,移交公司纪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通过的有关内控管理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遇有组织架构、工作体系等重大调整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提
出修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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