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私募基金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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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A 股 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2026-043
       B 股 900903          大众 B 股
  债券代码:241483         债券简称:24 大众 0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私募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                  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万元)                10666.6667
投资进展阶段                  ?完成     ?终止   ?交易要素变更   √进展
   一、基本情况概述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谢诺辰途”)共同签署《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运营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辰途”)。厦门辰途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6,001 万元,公司认
缴出资人民币 16,000 万元,认缴比例 99.99%;谢诺辰途认缴出资人民币 1 万元,认缴比例
投资私募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3)。
   本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披露的《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私募
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4)。
即占出资总额人民币 16,001 万元的 6.2496%合伙份额转让给广州辰途华恒六号创业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金为人民币 1,014.214 万元;公司将其持有的厦门辰途人民币
伙份额转让给广州辰途芯存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金为人民币 4,394.9273
万元。具体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披露的《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投资私募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9)。
     二、本次进展情况
     近日,经全体合伙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特签署《厦门辰途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关于信息披露制度修订的补充协议》,以供各方遵守执
行。
     第一条《合伙协议》第十八条“信息披露制度”原文为:
  “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应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
(在本条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称为“基金管理人”)将向全体合伙人(在本条中全体合伙人
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主要财
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基金信息。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10 月 30 日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半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合伙企业资产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六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
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
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
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如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以下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报告。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4)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5)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6)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
  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7)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8)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下列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
送相关事项并向投资者披露:
  (1)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
费用等重要事项;
    (2)私募基金类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4)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5)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可能
  影响正常经营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
    (2)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可能对市场秩序或者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3)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且不能满足赎回要求,或者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50%
  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业务
  运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私募基金管理
  人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
  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从业人员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措施,或者因违法犯罪活动被立案调查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可以视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投资运作有关的资料、信息,前述主体应当配合。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查询途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
通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或
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
书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fc-cherami.com)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
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净值报告等。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以下简称“信披平
台”,网址:https://pfid.amac.org.cn)报送信息;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效证
件、手机号及电子邮箱等信息供基金管理人为其开通信披平台查询账号;投资者通过邮箱
查收基金管理人为其开通的投资者查询账户和密码等信息,及时登录信披平台查阅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各类基金报告。
  管理人妥善保存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募集资料原件,可供合伙人现场查阅。
  (三)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
告义务。
  (四)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报告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
少于 10 年。”
  现修改为:
       “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应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本条中本合伙企业称为“本基
  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本条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称为“基金管理人”)
  将向全体合伙人(在本条中全体合伙人称“投资者”)和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
     如因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系统原因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主观原因导致信息披露延期
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业协会明确通知延期、系统故障、政策调整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顺延信息披露时间。在此类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无需因合理顺延披露而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确保在上述因素导致的延期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一)信息披露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8 月 31 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半年的半年度报
告。
       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产品概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基金名称、类型、注册地(如有)、成立日期、到期日期、运作状态;
       ②期末基金净资产、期末基金总资产;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如有)、关键人士(如有)、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
     限制;
       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有)基本信息以及信息披露联系方式;
       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信息的复核意见(如有)。
       (二)基金净资产及变动情况,投资者变动情况,收益、各项费用及利润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①认缴实缴金额及占比、净资产、投入资本回报率、投入资本总值倍数;
       ②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自然人投资者变动情况应当单独披露;
       ③已分配金额、累计分配总额等;
       ④费用总额及主要费用明细、应缴税费、净利润。
     (三)基金估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其他估值相关
事项。
(四)投资资产组合的投资金额及比例。应当汇总披露基金累计项目投资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项目、新增投资项目及投资决策程序、项目退出及退出资金分配情况。
本基金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的,还应当披露所投私募基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私募基金
名称、类型、累计投资成本、已回款金额、账面价值及占比。
  (五)基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①基本情况:投资日期、统一社会信用编码、股票代码(如有)、投资方式、投资行业;
  ②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本金及账面价值,估值方法,权属确认及投资决策程序情况;
  ③退出情况:退出方式、累计退出本金及回款金额;
  ④项目的投资架构情况;
  ⑤跨境投资方式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
  ⑥本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要求披露穿透后投资项目情况,
还应当披露特殊目的载体名称等情况。
  本基金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的,除按照前述规定披露投资资产情况外,还应当披露穿透
后投资规模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前十名的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名称、累计
投资成本、已回款金额、账面价值以及投资路径等情况。
  本基金将百分之九十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单一私募基金的,应当披露所投单一私募
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六)本基金应当披露基金期初、期末杠杆水平(如有)。
  (七)本基金报告期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资产类型、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等情况。
  (八)报告期新增投资情况及决策程序情况,报告期项目退出情况以及退出资金分配
情况;
  (九)报告期主要投资风险或者影响投资策略的情况以及应对方式;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基金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内容。
  (二)经审计的私募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意见。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并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基金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并在基金
年度报告正文中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修改或者删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三)基金管理人报告。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①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以及管理基金的经验;
  ②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变动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其委派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③关键人士(如有)的简介以及任职情况;
    ④基金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说明;
    ⑤基金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的说明;
    ⑥基金管理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相关事项的说明;
  ⑦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发生影响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正
常履职的重大情况;
    ⑧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已托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报告,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
  规守信、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基金在完成清算前发生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
  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的召开及决议事项;
    ②变更基金名称、组织形式;
  ③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派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④变更基金经理、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安
排、费用计提标准及方式、基金费率等重要事项;
  ⑤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情况;其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向、
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交易事项概述等,若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差
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⑥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如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临时报告中同时向投资者说明有关原因,并进行风险提示。
  ⑦基金清算;
  ⑧涉及基金的重大诉讼、仲裁;
  ⑨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或者人员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⑩基金所投标的进行投资确权的相关情况;
  ?基金增加认缴规模,同时披露扩募资金的来源、规模、用途等信息;
  ?基金被协会不予备案;
  ?基金管理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
项。基金应当在每次清算结束后及时披露清算报告。超过一年无法完成清算的,应当每年
至少披露一次清算有关事项,披露内容按照清算报告相关要求执行。
  基金清算报告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①基金清算组(人)
          、清算起止日期、清算次数等基本情况;
  ②基金应当披露认缴金额、累计实缴金额(份额)、投资收益、主要财务费用、已分配
金额、投入资本回报率、未变现资产情况以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务信息的复核意见
(如有)
   。
  本基金将百分之九十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单一私募基金的,应当披露所投单一私募
基金的临时报告、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查询、咨询途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如投资者留有电子邮箱、手机号或微信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电子邮件、短
信、微信或管理人小程序等其中一种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投资者。
     管理人妥善保存基金信息披露报告的资料原件,可供投资者现场查阅和复制。
       投资者如对信息披露相关事宜存有疑问,可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咨询专
     属邮箱咨询,邮箱地址:service@cherami-pe.com。
        (三)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机制安排
        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被注销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披露义务
     时,应当由继任管理人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正常获取基
     金运作信息。
       在继任管理人确定之前,由基金托管人暂时代为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如向投资者告知管理人失联情况、基金当前状态等)。
       (四)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
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所披露的信息在协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投
资者可以登录该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不作为信息披露渠道。基金管理人仅在信息披露备份平
台进行备份,未通过其他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
露。
       (五)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报告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
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产业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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