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越: 清越科技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31 0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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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496         证券简称:*ST 清越         公告编号:2026-111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5011 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
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6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9 号),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5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11 月 1 日、2026 年 9 月 2 日、2026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清越科技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清越科技关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清
越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06)。
   因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已于 2026 年 9 月
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停牌。同日公司收
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上市事
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清越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8)。
书》([2026]05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高裕弟,男,1977 年 5 月出生,时任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清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穆欣炬,男,1976 年 11 月出生,时任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清越科技全
资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清越)总经理,住址:北京
市昌平区。
  张小波,男,1982 年 11 月出生,时任清越科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
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吴磊,男,198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清越科技监事会主席、总监(管理销售
部),住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清越科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我会于 2026 年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要求,我会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6 月 22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后,我会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一步核
查了相关事实并补充调取了证据。我会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6]49 号)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高裕弟、穆欣炬、吴磊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张小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
证。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小波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
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清越科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同日,清越科技披露《关于同意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2022 年 12 月 23 日,清越科技披露《招股说明书》正式稿。
   经查明,清越科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涉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2020
年至 2022 年上半年,清越科技通过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分别
虚增利润总额 3,374,031.73 元、7,645,323.73 元、23,581,569.24 元,占《招股说明
书》披露的各当期利润总额的 5.56%、15.58%、131.74%。
   二、清越科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
款减值损失、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行会计处理,虚增 2022
年度利润总额 47,115,576.91 元,占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08.53%;
虚增 2023 年上半年利润总额 47,535,999.83 元,占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
总额绝对值的 145.10%。2023 年,清越科技未及时披露补缴 44,419,917.22 元出
口退税款事项,占 2022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79.74%。
   高裕弟时任清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 年
年报、2023 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高裕弟全面负责清越科技经营管理,知悉、参与虚假销售芯片事项,决策少
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决策补缴税款事项但未督促公司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
信息披露,未对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显示模组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穆欣炬时任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清越科技全资子公司义乌清越总经理,
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
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穆欣炬组织、策划、参与虚假销售芯片
事项,知悉、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决策、知悉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
项,其分管的销售部负责显示模组销售业务,其未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
合理关注和有效监督。
  张小波时任清越科技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
确、完整。张小波知悉虚假销售芯片、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的有关情况,知悉、
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作为财务总监,未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
持合理关注,未及时对补缴税款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吴磊时任清越科
技监事会主席、总监(管理销售部),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 年年报、
组织、参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知悉虚假销售芯片事项。作为清越科技
总监管理销售部,未能对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保持合理关注和有效监督。
  上述违法事实,有清越科技相关公告、财务和业务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清越科技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74 号)第五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十九
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
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高裕弟、穆欣炬、张小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
吴磊。清越科技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 2023
年未按规定披露补缴出口退税款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及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所述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高裕弟、穆欣炬、张小波,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是吴磊。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及虚假销售显示模组,其不知悉且无从发现相关情况。(3)
关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案涉交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其未决策、不知悉、
未参与案涉供应商预付款交易。二次告知书新增“决策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
项”的表述违反“申辩不加重处罚”的规定。(4)关于未及时对补缴税款进行
会计处理,案涉税款认定事宜高度复杂,清越科技无法进行准确会计处理,不存
在隐瞒的主观故意。(5)关于量罚,其承诺未来替上市公司承担不低于 1000 万
元的民事赔偿金额,主动自愿开展先行赔付,属于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资金以缓解现金流紧张,并非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 IPO)利润指标而
虚增利润。(2)关于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其基于正常业务逻辑对公司内部销售
行为进行审批,不直接参与也无法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质保期检验程序实施影
响存货库龄的情况。(3)关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案涉供应商预付款交易
及所涉交易标的具有合理的采购需求和交易背景,其基于正常业务逻辑进行了合
同审批,主观过错程度较小。(4)关于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所涉交易具有真实
的商业背景,因具体业务人员未及时汇报导致当事人不知悉客户未实际提货的情
况,不应对当事人要求过高的注意义务。(5)关于量罚。二次告知书将其在“少
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的作用从“决策”调整为“知悉、参与”,且对于虚假销
售显示模组事项,其主观过错较小,应当相应调减量罚。
交的证据显示公司相关人员否认向其汇报过芯片虚假销售事项,其直至 2024 年
才知悉,无法发现案涉芯片销售为虚假销售,已尽合理注意义务。(2)关于少
计存货跌价准备,其事前并不知悉,案涉存货内部交易和质保期检验事项均不属
其职权范围,其最早于 2022 年 12 月才知悉了有限事实,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3)关于虚假销售显示模组,其囿于职权范围无法对案涉交易进行实质审查,
已在业务发生时保持合理关注。(4)关于补缴税款事项,其在当时缺乏进行会
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条件,客观上亦不存在隐瞒或延迟披露的故意,相关事
项已在 2023 年年报中公开披露,其已勤勉尽责。(5)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其
在欺诈发行事项上不具有主观故意,应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请求调减欺
诈发行事项的量罚。在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上,其在年报审计发现差异后主动
安排调减收入,属于从轻处罚情形。在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上,存在“主
动供述监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综上,请求从轻、减轻
处罚。
至 2023 年 8 月才知悉案涉交易为虚假销售,不能认定其在 IPO 期间“知悉”。
(2)关于少计应收账款减值事项,其主观上是为了解决公司经销商回款问题,
过错较小。(3)关于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所涉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因具
体业务人员未及时汇报导致当事人不知悉客户未实际提货的情况。(4)关于量
罚,其积极推动预付款退回,推动内部退货,具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减
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决定书[2026]057 号)中作出回应,不再赘述。
其主张不知悉、未参与、也无法发现案涉事实没有依据。(2)高裕弟作为清越
科技的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有法定勤勉义务,应当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对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负责。存货当时系
清越科技的重要资产,对于清越科技及子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和销售显示
模组事项,其未有效关注并核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少计存货跌价准备、
虚假销售显示模组事项已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3)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
决策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我会未因调整该事实认定而加重量罚,未违反
法律规定。(4)在案证据显示,子公司义乌清越于 2023 年 5 月 9 日通过国家税
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补缴了税款,公司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其
决策补缴税款事项但未督促公司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5)鉴于高裕
弟已将其承诺承担的先行赔付基金出资额汇入指定账户,结合其另一承诺事项的
未来履行情况,我会采纳其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在量罚上已做相应调整。
据可以认定其组织、策划、参与虚假销售芯片事项,其应当对虚假销售芯片事项
承担责任。(2)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决策、知悉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3)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清越科技通过虚构采购合同方式支付资金,从而虚构销售回
款,达到少计应收账款减值的目的。穆欣炬知悉上述情况并参与实施。(4)案
涉显示模组从清越科技发往清越科技北京分公司,并未发给销售客户。穆欣炬作
为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岗位职责要求其对包括发货情况在内的
内控程序执行情况保持合理关注。(5)关于量罚,二次告知书关于当事人在少
计应收账款减值事项表述的调整,不影响其整体信息披露违法责任大小的认定。
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我会不予认可。(2)关于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在案证据可以
认定其知悉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有关情况。张小波时任清越科技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应当保证财务处理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应当保证清越科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张小波知悉有关情况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或减少危
害后果,放任清越科技违法行为的发生。(3)在案证据显示,案涉显示模组从
清越科技发往清越科技北京分公司,并未发给销售客户。张小波在进行财务处理
时未审慎核查相关单据。(4)在案证据显示,义乌清越于 2023 年 5 月 9 日通过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补缴了税款。张小波知悉上述情况,未及时进行
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5)关于责任认定与量罚,欺诈发行涉及的虚假销售芯
片及故意少计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张小波均知悉有关情况,却没有履行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责,放任清越科技违法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综合考虑其在欺诈发行违法事项中所起作用等因素,我会采纳其从轻处
罚意见,已在量罚上做相应调整。对于定期报告虚假记载涉及的虚假销售显示模
组事项,其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少计应收账款减值损失事项,其“主动
供述监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情形,我会在二次告知时已采纳
其意见并调整量罚。综上,现有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责、履职情况、在
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等各种因素,量罚适当。
直至 2023 年 8 月才知悉是虚假销售,与我会查明事实不符。(2)业务经营上的
压力不能成为财务造假的理由。吴磊作为清越科技监事会主席,不但没有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检查、监督权,反而组织、
参与故意少计应收账款减值事项,过错程度较高。(3)案涉显示模组从清越科
技发往清越科技北京分公司,并未发给销售客户。吴磊作为清越科技总监,直接
管理销售部,其应对发货情况保持高度关注。(4)关于量罚,当事人不具有从
轻、减轻情节,我会已经综合考虑其身份、职责、履职情况、在违法行为发生过
程中所起作用等各种因素,量罚适当。综上,除前述已明确采纳的意见外,对于
当事人的其他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清越科技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
  二、对清越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高裕弟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二、对穆欣炬给予警告,并处以 9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小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四、对吴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高裕弟作为清越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知悉、参与、决策涉案违法行为,
未能勤勉履行职责,情节较为严重;穆欣炬作为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义乌清
越总经理,组织、策划、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张小波作为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知悉、参与涉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吴磊组织、参与涉案违
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
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高裕弟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穆欣炬采取 6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小波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吴磊采取 3 年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保持稳定开展。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高度重视,
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持续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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