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26-11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 7 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 集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五)主 持 人:董事长杨扬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投票的开始时间(2026 年 10 月 30 日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6 年 10 月 30 日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0 人,持有和代表
股份 1,429,124,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8139%,符合《公司法》
、《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
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0 人,持有和代表
股份 1,429,124,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813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099,071,11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771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6 人,代表股份 330,053,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11.042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如下(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
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 A 的比例
(股)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
权股东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扬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盛华平 1,429,124,217 1,419,351,617 99.3162%
权股东
同意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 A 的比例
(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
权股东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袁俊杰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
权股东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杰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
权股东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欣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
权股东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庆和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
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中未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 A 的比例
(股)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
权股东
独立董事候选人何青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承 权股东
韪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
权股东
独立董事候选人肖鹰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
事。
(三)审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的 数量 占A的 数量 占A的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出席会议所有有
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
中小股东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按
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薪酬方案及绩效评价结果等执行;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制定内部非独立董事的具体薪
酬标准。
(四)审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股份 反对股份 弃权股份
A 代表股份
数量 数量 占A的 数量 占A的 数量 占A的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出席会议所有有
表决权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股
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税前 22 万元/年/人,除此之外不
再领取其他任何报酬。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文亮律师和战梦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 2026BJ003571 号)
,主要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
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