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首次授予
的核查意见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
籍员工。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10 月 3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1.81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