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过程中采购或销售活动面临的市
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商品类期货和期权套期保值功能,
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
和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上级公司相应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
值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此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现有生产经营活
动高度相关的期货和期权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和期权
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采购或销售活动
面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为目的从事套期保值
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场内交易,原则上
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三)期货和期权交易品种应当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
切相关,避免频繁短线交易。交易工具应结构简单、流动性
强、风险可认知。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现货业
务相应期限,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四)公司年度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现货经营规模的
模的 80%。时点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现货风险敞口。实行
品种分类管理,不同子公司、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
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
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
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
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严
禁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期货和期权套期保值的
业务资质申请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办公会审议;可行性分
析报告、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计划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
办公会前置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期货和期权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
期权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
内期货和期权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和期
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
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管理,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
理机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分
管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的领导任副组长,现货业务部门或
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其中风险管理岗由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垂直管理)、战略运营部、财务金融部、法律合
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任组员,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套
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和调整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架构和职责体系;
(二)拟订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
风险管理细则和应急预案等;
(三)制定套期保值业务战略和目标。前置审议年度套
期保值需求计划,批准月度套期保值方案,审议超出授权范
围的套期保值方案调整和突发事件应对;
(四)制定授权制度并授权相关部门、人员在范围内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
(五)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及合规管理;
(六)考核评价套期保值业务中现货业务部门和套期保
值业务实施部门;
(七)在触发应急预案的情况下进行决策;
(八)审批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和期权经纪公司准入及
评价。
第八条 现货业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需求提出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生产经营活动中库存情况、采购计划、销售
计划等,评估风险敞口,提出年度、月度套期保值需求,报
送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
(二)参与套期保值方案的制订;
(三)根据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在授权范围内向套
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下达交易指令进行下单操作;
(四)做好现货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计划与执行,销
售计划与执行,合同履约的评估等。涉及最终实物交割的,
做好交割商品的准备工作;
(五)跟踪产业链,向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报送相关
信息,遇到对套期保值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发出预警。
第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是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
日常管理、市场研究、交易过程风险控制的部门,主要职责
包括:
(一)根据现货业务部门的需求,拟订套期保值方案初
稿,包括具体策略;
(二)复核现货业务部门发送的交易指令是否符合经批
准的套期保值方案,是否合规或存在重大风险;
(三)在授权范围内根据现货业务部门发送的交易指令
进行下单操作;
(四)每日监控套保头寸的盈亏、保证金、现货情况等,
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报告;
(五)跟踪现货市场供需关系、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等,
研究分析基差变动,建立行情研究与分析体系,支持套期保
值方案制订和风险事件预警;
(六)协助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内控
制度的修订和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的搭建与优化,防范风险
的发生;
(七)负责经纪公司的动态评价、资源开发与关系维护;
(八)配合财务金融部完成套期保值业务会计核算工作,
配合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九)承担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财务金融部职责如下:
(一)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调拨,根据经过审批的
套期保值方案和经审批的出入金申请及时完成资金调拨和
资金头寸管理;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
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审计部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
并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检查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性;
(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专
项审计工作,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
文件进行审查,对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
(二)负责做好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战略运营部职责如下:
组织对现货业务部门和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的套期
保值业务进行单独的考核评定。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
估,跟踪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开展套期保值的子公司应遵照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组建架构、明确职责分工等,并
接受公司战略运营部、财务金融部、审计部和法律合规部(董
事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组织现货
业务部门,根据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计划与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计划,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议
后,提请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办公会前置审议,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单位核准。同时,需报法
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流程。原则上不允许超
过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需求计划开展交易,如确需调整,应按
年度交易计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现货业务部门根据货物情况和市场分析制订
月度套期保值需求,提交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根据套期保值需求及
市场分析拟订套期保值方案初稿,提交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
批。
第十八条 财务金融部根据已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和套
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发起的保证金出入金申请进行资金调
拨。
第十九条 现货业务部门被授权人根据经审批的套期保
值方案在授权范围内向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下达交易指
令,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风控员复核后交由套期保值业务
实施部门交易员进行下单操作,交易后风控员复核交易结果,
重点复核现货业务与保值指令、指令与下单操作、交易结果
与套保账单的一致性,如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参与纠错处理。
第二十条 财务金融部会计核算人员收到结算单或交割
单并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与套期保值业务实施
部门核对头寸、保证金、盈亏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检查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若与
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对套期保值方案产生较大影
响的,需经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现货业务部门和套期保
值业务实施部门应做好协调工作,如涉及最终实物交割的,
各部门做好积极配合保证顺利交割,避免造成损失。
第四章 业务授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包括指
令下达授权、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指令下达授权、
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的被授权人必须相互独立。
第二十四条 授权书内容
(一)指令下达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下达交易指令的现
货业务部门被授权人员名单、可下达指令的具体套期保值品
种。
(二)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的被授权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套期保值品种。
(三)资金调拨授权书:应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财
务金融部资金调拨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授权书的签发与变更
(一)指令下达授权书、交易授权书由套期保值业务实
施部门发起,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签发。
(二)资金调拨授权事项由财务金融部发起,财务总监
签发。
(三)授权书签发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
应严格按照授权书内容执行。
(四)授权需要变更或失效的,发起部门应立即报送进
行相应审批,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特点,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司关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
险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在经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套
期保值业务。审慎的选择期货和期权经纪公司,科学的设置
组织架构和相应职责,配置有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搭建有
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并制定具体的套期保值业务
实施细则,防范合规风险、交易风险、账户风险、资金风险、
市场风险等发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能力的期
货和期权经纪公司,原则上选择 A 级及以上期货和期权经纪
公司,并持续关注期货和期权经纪公司资信状况及风险舆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期货和期权
从业人员,加强期货和期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
培训,提高期货和期权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控
体系和操作流程,业务指令、交易、复核、监控岗位之间相
互独立、相互约束,保障日常风险控制及监管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公司应结合预算指标、生产采购或销售计划
及市场行情分析,合理制订套期保值需求,防范因漏保、错
保而可能引发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设计交易流程,制定相关实施
细则,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独立、交叉复核,并设立独立风
控员岗位监控合规风险、价格风险、交易风险、账户风险等
核心风险点,发现风险应协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处理,并上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测算体系,充分考虑
基差波动风险,明晰产业链中变量因素并建立基差数据库,
进行基差历史数据测算分析,优化方案。充分测算交易所需
基础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预期范围。防范期
货和期权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所带来的冲击风险,依据已建仓
头寸,测算在期货和期权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后的保证金
需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套期保值方案,结合市场价格
波动、持仓头寸、授信额度等因素,合理制订资金需求,并
实时监控账户风险,及时发起出入金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
率。
第三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财务金融部、审
计部及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应通过有效措施做好对
公司和子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中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动态调整机制,
及时化解风险。如与期货和期权头寸对应的现货发生重大履
约变化、期货和期权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持续相反的走势、
或期货和期权交易账户面临被平仓风险导致追加的保证金
将要超过批准的限额;出现期货和期权经纪公司过错或套期
保值业务实施部门交易员过错产生的错单;出现的其他重大
不利情形,应及时按照预警汇报机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风
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风险事件对公司造成的
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以及时
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
类期货、期权及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
损预警线),明确具体的止损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资委及
上级公司的对套期保值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持续开发
和优化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期现货一体化模式,打通各环节
的信息壁垒,以便实现实时监督的风险管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期现一体的管理、
监控和考核,每年末对全年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总结复盘,形
成报告。套期保值涉及现货业务部门的考核,公司将套期保
值业务盈亏与相对应的现货业务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
估套期保值整体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套期保
值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的考核,主
要集中在套期保值业务的对冲有效性、操作合规性以及风险
管控执行情况上,严禁将套期保值业务的单边盈利作为考核
指标。
第四十条 如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指令下
达、下单交易、资金拨付等操作,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按照公司《员工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如公司相关人员
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对外泄露公司期货和期权持仓、交
易等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涉
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业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应按日、周、月及
年度交易情况建立包括报告持仓状况、账户盈亏状况及账户
资金状况等信息,同时每月需形成对市场、产业、产业政策、
宏观政策等相关的研究报告,及时上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四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部门应定期向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风险报告,包含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审批及执行情况、头寸风险敞口和保证金安全性等
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如发生影响套期保值的突发事件,相应部
门应第一时间上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时,应当披
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
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
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公司
进行期货和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
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和期权
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期权
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
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
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期权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
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
管理目标。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
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情况等。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交易资料、
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
检查报告等文件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档案载体等按国家档
案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并实施。自生效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