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9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
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并维持联络渠道畅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规定条件作出说明并予披露。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应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
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
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6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在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设立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
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
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
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
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
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
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
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
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
份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职;仍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
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秘
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
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