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担任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
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
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
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以上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的,该委派或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
以上规定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
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经总
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
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相关
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按时完成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工
作,审核公司信息披露中有关财务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
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对公司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并负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保持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十)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
务。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涉及金额在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等)、
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处置、委托理财、资产抵押以及其他相关动用资产资金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
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
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
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
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
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产品
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
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四)项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会议制度分为:总经理办公会、专题会。
(一)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是对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由总经理决定的有关公司经
营、管理、发展等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出席;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二)专题会:
专题会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包括经营、发展、工程、财务、证
券、安全、人力资源等,进行专门研究和决策的会议。专题会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的质询,应如实提供
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
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
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
实性。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与奖惩办法,逐步建
立经营者激励机制。对总经理的具体考核与奖励办法,由董事会制订。
第二十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
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与《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应按《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
日起生效。公司原《总经理工作条例》同步废止。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