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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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恶意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在性质上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
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
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差异幅度较
大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
实际披露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
数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披露业绩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其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步废止。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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