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
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法
定代表人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
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之外
的担保由董事会审议,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
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
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
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
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
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 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
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
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负责事前审查,并出具明确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督促被担保人办理反担保标的
物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合同签署后由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全部
文件、资料,并书面知会证券事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部负责监控。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建
立专门台账管理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被担保人发生债务到期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或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及拟破产、清算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时,财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详情,立
即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书面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获知上述信息后,应当立
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应对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
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原《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同步废止。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