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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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
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除外;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
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
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
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
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
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
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已经按照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履行决
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不包括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发生涉
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
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
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
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
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相关指标计算标准等,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
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
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
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
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
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
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披露义务有特
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的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
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
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
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作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表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及时召开董事会修改本制度: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步废
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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