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规避外币汇率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规避外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上述各项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均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公司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业
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
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外
汇衍生品业务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原
则上公司应当在相关业务的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有权决策机构审
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基于公司外汇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
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公司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公司及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
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
行分析比较,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方案;
(二)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
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基于需要,对外汇套期保值对象的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进
行分析比较,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
(二)方案经总经理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负责实施;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
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
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等
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
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建立健全覆盖事前风险识别、事中风险监控、事
后监督核查的全流程风险控制机制,防范操作差错、舞弊及欺诈风险,确保财务
报告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公司必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通过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
险控制措施,对交易风险等风险进行持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等策略,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
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上述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
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
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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