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冠昊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昊生物”)2026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冠昊生物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8 号),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 行 股 票 9,540,117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10.22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北京
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中名国成验字〔2026〕第 0585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及本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本次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生物硬脑膜修复材料(第三代硬脑
膜补片)产业化项目
合计 10,288.12 9,750.00
注:若上表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9,970,000.00 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45,283.01
元,合计使用自筹资金共计 10,015,283.01 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截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生物硬脑膜修复材料(第三代硬
脑膜补片)产业化项目
合计 10,015,283.01 10,015,283.01
注:若上表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324,375.00 元(不含增值税),截
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45,283.01 元(不
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45,283.01 元(不含增值税),主要为申报材料
费用等。
公司前述拟置换金额中,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涉及银行贷款的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贷款发放银行 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天平架支行
合计 10,000,000.00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安排及实施情况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
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置换方案与《募集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公司本次拟置换已预先投入
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
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方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6]第 29-00234
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止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
了核查报告,同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
策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