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6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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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的信息发布与投
资者回复行为,健全投资者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网址为:https://irm.cninfo.com.cn),是对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原则,尊重并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公司信息披露以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
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内容,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二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
的信息范围内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
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
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
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
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
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部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
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
  第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
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起草相
关回复内容,对于涉及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职能部门的投资者提问必要时应
向相关部门、各分子公司核实相关信息。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如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
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
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并按照董事会
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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