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波罗: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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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前述委托理财不包
括银行的活期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存款类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
制度规定。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原则。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
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
和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还需按照与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
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九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
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
情况时须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累
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
季度末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
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如下: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理财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委托理财的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
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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