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河北·唐山
二零二六年十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
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
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上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通畅。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
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公
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
理等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
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按上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总经理(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
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
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
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九)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
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
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
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
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每位
董事的发言情况;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
记载的事项;
(十)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
东会会议的决议: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十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表决结果;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十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
况;
(十五)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
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十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
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
定整改,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十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信息,按照上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八)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相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
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解聘与履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交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
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
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
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
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
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离任,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离任前未完成上述报告
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
秘书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
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 未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
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操作证券市场等
违法行为时,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
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
证监会可以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培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
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参加其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
续培训。
如有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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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