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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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河北·唐山
   二零二六年十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
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由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董事会
应根据本议事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
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或者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成员构成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
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审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公告中披露的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八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前,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编写相关材料,按
照规定履行公司内部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再将有关文件
收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提交
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后,审计委员会就下述情况提出建议并将
相关决议、书面文件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时,公司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
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所需材料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 3 日送交各委员。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传递可以书面方式也可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传递。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时,若自
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
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非现场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出席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署意见。会议决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相关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
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或者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
计报告,必要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
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针对初步审计意见,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
     第四十条 半年度报告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审计,其工作流程参照上述条款执
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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