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 关于下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10-29 0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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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6-07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于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810,000 万元,其中
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40,000 万元,向资
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70,000 万元,担保
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
/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
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下属
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9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
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
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订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和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 25,300 万元。本次担保前,浙江双宇累计为公司
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0 万元;本次担保后,浙江双宇
累计为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5,3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3,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
术服务;住房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兴科中路 23 号)
  浙江双宇系公司全资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6-6-30(未经审计)        2025-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27,878,258,961.97     31,507,876,128.25
  负债总额              20,083,230,751.23     22,894,973,542.18
   净资产               7,795,028,210.74      8,612,902,586.07
  财务指标         2026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4,021,292,757.96     12,584,423,007.00
  利润总额               -949,199,682.75      -3,082,914,532.17
   净利润               -819,951,616.94      -2,825,087,931.25
  三、合同基本情况
编号为:20109000 浙商银高保字 2026 第 00329 号)(以下合并简称“本合同”),
为东方日升与浙商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 25,300 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
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
担保)为 1,888,870.19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10 月 28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5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59.95%和 218.84%;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为 535,332.71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10 月 28 日的
汇率计算),占 2025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6.99%和 62.0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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